(2015)金武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徐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民初字第108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朱虹冉(一般代理),浙江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委托代理人孔旭良(一般代理),武义县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吕钟翔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童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