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关建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关建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杨刑初字第19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建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建新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施雯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建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关建新至本市杨浦区邯郸路复旦大学门口的公交车站,从被害人黄某某的上衣口袋内窃得价值人民币1,270元的三星GT-I9500型手机一部;至本市杨浦区国年路复旦第五教学楼附近的“晨光文具”店,从被害人程某某的上衣口袋内窃得价值人民币870元的苹果iPhone4S/16G手机一部;至本市杨浦区国年路275弄“复旦快餐部”内,从被害人任某某的上衣口袋内窃得价值人民币5,200的苹果iPhone6PLUS/16G手机一部。被告人关建新携赃逃跑途中被民警人赃俱获。案发后,上述被窃的三部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关建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某、程某某、任某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的证言,证人汤某、袁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案发现场、被窃手机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窃手机发票及销售信息,上海市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关建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确认。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关建新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关建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综上,提请依法惩处。本院认为,被告人关建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关建新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关建新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建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薇张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