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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李子林与邱新田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859号申请执行人李子林,男,195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人。被执行人邱新田,男,196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人,居民。本院在执行李子林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51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邱新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邱新田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邱新田当庭给付申请人李子林20962元(包括案件受理费21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邱新田负担210元,申请人李子林负担90元。案件执行费220元由邱新田负担。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37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