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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01595号原告李×,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侯文飞,北京法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女,1984年9月27日出生。原告李×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桂华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侯文飞、被告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双方于2005年相识,2006年9月27日登记结婚,2010年生育一女李小某。因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故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高×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两个婚后感情相当不错,我与公公婆婆之间也没有矛盾。李×起诉离婚是因为他有外遇,但我认为我们两个感情尚未破裂,为了家庭,为了孩子,我都可以忽略这些问题,我要挽救我的婚姻。经审理查明:李×与高×于2003年相识,2005年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9月27日登记结婚,2010年4月16日生育一女李小某。双方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照顾孩子产生矛盾。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感情破裂方能离婚。李×与高×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孩子抚养产生矛盾,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同时高×也希望维持婚姻,本院尊重其意愿,给予双方挽救婚姻的机会。综上,本院不支持李×的离婚请求。此外,本院尚需指出,婚姻和谐需双方共同维护,希望双方应相互信任,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建美满生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李×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桂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