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中法执指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刘忠全、刘晓杰、刘晓敏与被执行人牛春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全,刘晓杰,刘晓敏,牛春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中法执指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刘忠全。申请执行人刘晓杰。申请执行人刘晓敏。被执行人牛春明。申请执行人刘忠全、刘晓杰、刘晓敏与被执行人牛春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决定指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执字第48号执行一案由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在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丽代理审判员 李统君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国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