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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周朝平与周雄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朝平,周雄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45号原告周朝平,男,1961年4月17日出生,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黄国辉,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惠安县。被告周雄波,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朝平与被告周雄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朝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朝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玲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