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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刑终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吴华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泉刑终字第249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华振,个体经营者。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次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华振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月8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吴华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石狮市公安局的赌具麻将牌二副,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吴华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吴华振表示服从原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吴华振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华振回上诉。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5)狮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俊鸿代理审判员  黄仲谋代理审判员  林前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庄惠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