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1658号原告徐某某,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志鹏、林贵洋,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江晓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