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柱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17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柱,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柱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审理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杨守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景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