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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张某柱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17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峰,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柱,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柱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审理中,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杨守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景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