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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民催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索密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索密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樊城民催字第00061号申请人索密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镇丁巷。法定代表人沈幼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尧清,该公司员工。申请人索密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索密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申请的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20日,票号为3020005323633046,金额为人民币壹佰壹拾叁万叁千贰佰零捌元陆角伍分,出票人为东风襄阳旅行车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湖北北辰汽车转向系统有限公司,付款人为中信银行襄樊分行帐务中心,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索密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宁丽敏人民陪审员  方 怡人民陪审员  马 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程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