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513号原告申某某,男,出生于1986年9月6日,汉族。被告夏某某,女,出生于1981年5月1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俊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魏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