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雨福与被执行人蒋雨林、蒋雨生继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雨福,蒋雨林,蒋雨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蒋雨福,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蒋雨林,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执行人蒋雨生,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蒋玉增的遗产位于宁安市X镇X委X组面积48.21平方米的房屋由原告蒋雨福继承,该房屋产权归原告蒋雨福所有。逾期被告蒋雨林、蒋雨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蒋雨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蒋雨林、蒋雨生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宁安市X镇X委X组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到申请执行人蒋雨福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威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