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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周一朝与田东县平马镇升太村升平屯第2村民小组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一朝,田东县平马镇升太村升平屯第2村民小组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69号原告周一朝,农民。被告田东县平马镇升太村升平屯第2村民小组,住所地广西田东县平马镇升太村。法定代表人周一育,该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一朝诉被告田东县平马镇升太村升平屯第2村民小组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一朝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一朝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一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一朝负担。审判员  XX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雷月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