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某甲、罗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辩护人宁凯,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辩护人吴仁贵,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浦北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罗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宾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罗某、辩护人宁凯、吴仁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浦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初,被告人刘某甲以收到的“六合彩”码单金额提成10%作为报酬,委托被告人罗某与刘世某(另案处理)帮忙收“六合彩”(全年152期)码单。被告人刘某甲、罗某与刘世某分工合作,以“六合彩”坐庄形式,接受附近村民“六合彩”投注、报码进行赌博。从2010年至2014年10月份,被告人罗某共收取赌资人民币约30万元,刘世某共收取赌资人民币约24万元,全部交给被告人刘某甲后再按比例返还提成。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支持其指控,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罗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是从2011年开始收“六合彩”码单的,对赌资有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的罪名无异议;2、对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数额有异议,这个数额是被告人估算的;3、被告人刘某甲是坦白;4、被告人刘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甲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罗某自动投案是自首。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被告人刘某甲以收到的“六合彩”码单金额提成10%作为报酬,委托被告人罗某与刘世某(另案处理)帮忙收“六合彩”(全年152期)码单。被告人刘某甲、罗某与刘世某分工合作,以“六合彩”坐庄形式,接受附近村民“六合彩”投注、报码进行赌博。从2010年至2014年10月份,被告人罗某共收取赌资人民币约30万元,刘世某共收取赌资人民币约24万元,全部交给被告人刘某甲后再按比例返还提成。2014年11月11日浦北县公安局北通派出所民警对浦北县北通镇中屯村委会屋面山队60号罗某住宅进行搜查,扣押了罗某人民币3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物证1、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的来源。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以及罗某、刘某合指认码单登记本及其收取现金的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扣押了罗某持有的人民币300元、牛皮纸封面的笔记本16本、注有“仓库存货单”字样的登记簿15本、六合彩码报20本。3、刘某甲、罗某的户籍证明,证明刘某甲、罗某的身份情况,符合赌博罪的主体要件。二、证人证言1、刘某合于2014年11月19日的证言,证明刘世某本人收单,至2014年大概有七八年了。近段时间其帮刘世某收“六合彩”码单,有时候一期收了七八百元,有时候一期收二三百元,平时基本上都是四五百元一期。其弟弟刘世某是帮上家刘某甲收的。其一般是用一本牛皮纸封面的笔记本记录当天所报的码单总数,等开码后其再将当日所报来的记载在笔记本上的码单详细码单、金额报给上家刘某甲结算,这些方法其也是跟随刘世某学的。其帮刘某甲收单以来,其所收取的“六合彩”码单数目交给上家刘某甲了,然后再由刘某甲按10%的提成分成给其,其大概得到刘某甲分成给其2000元左右的收单分成。2、刘世某于2014年12月1日的证言,证明其大概是2010年开始为上家刘某甲收取“香港六合彩”码单的,当时刘某甲找到其时答应按其收取到的“香港六合彩”码单款的10%提成分给其,盈亏由刘某甲本人负责。至今其不清楚共收取了多少钱的“香港六合彩”码单,大概每期都有四五百元钱,有时过“岭头节”或传统节日时多点,每期达到1000元左右,一般情况下每期其得到刘某甲提成给其50元左右,“岭头节”或传统节日时每期可得到100元左右提成分成,收单这几年来基本都是如此。但自2014年10月份起其腿伤后,便由其大哥刘某合帮刘某甲收单了。3、吴某珍于2014年11月18日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18日21时许,有几个老年人来到其商店内准备报“六合彩”码单时,民警就来到店内检查了,并在其店内搜出了一大堆这么多年来其丈夫刘世某用于登记收“六合彩”的码单的本子和当天收到的一些现金、码单记录本等物品。其大伯刘某合是在其丈夫刘世某2014年10月因腿受伤后才来接手收“香港六合彩”码单的,之前一直是其丈夫刘世某在帮刘某甲收单的。刘世某帮刘某甲收“六合彩”码单有六七年时间了。4、傅小某于2014年11月20日的证言,证明其丈夫刘某甲从2010年开始收“六合彩”码单赌博,刘某甲都是在家里二楼收单,他接“六合彩”单时主要是用手机,有时也用固定电话,收六合彩单在21时30分前结束,收单结束后,刘某甲自己留吃一部分码单款,余下的飞给他人。其最后一次见刘某甲收单是在2014年10月底。2014年以来,其见罗某经常到其家找刘某甲,但其不知道他们谈什么事。5、李某彦于2014年10月28日的证言,证明其记得罗某收“六合彩”码单已达两年多时间了,其不清楚罗某总共盈利多少钱,每期大概收得100元的码单,这些钱是罗某自己收及保管。6、刘某勇于2014年10月28日的证言,证明其知道罗某收“六合彩”单有一年左右时间了,平时其去罗某家中时都见到罗某在收“六合彩”码单,全村人都知道罗某是收“六合彩”码单的。7、刘某乙的证言,证明一个月前其在罗某那里买过一次“六合彩”,但是没中。他收“六合彩”单赌博已经三年了。他不是做庄家,他说是飞单给他人。8、刘某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至10月份其都到罗某家向他报过单,平均每星期买一期,每期买10元左右。其一直没有中过码,买多少输多少。罗某在其家里收单有一两年时间了。9、庞某甲的证言,证明派出所民警到罗某家查处时,其当晚向罗某报了单。罗某在每个星期二和星期六开“六合彩”的时候就收“六合彩”单,并记录在本子上,方式是通过打电话报单或者去到罗某家中报单。10、刘某坤于2014年11月18日的证言,证明当天晚上7时许,其去到刘世某的商店内购买“香港六合彩”,到商店后其看到是刘世某的妻子吴某珍在收单,商店内还有刘某己、刘某戊、刘某合、庞某乙等人在等着买单,其进去找个板凳下坐下来也准备买,坐了半个小时派出所的民警突然来到现场进行查处,他们就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了。刘世某等人进行“香港六合彩”收单活动有五六年了。11、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的证言基本一致,都证实了刘世某平时是在其商店内收“六合彩”赌博的,一个月前刘世某跌伤后,就由刘世某的妻子吴某珍及哥哥刘某合在商店内收单,其中刘某丁、刘某戊证明他们收“六合彩”单赌博已经有一年多了,刘某己证实他们收“六合彩”单赌博已经有几年了。12、庞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因当晚在刘世某的商店内赌“六合彩”时被传唤来派出所。店主刘世某和他的妻子吴某珍已经收了2至3年“六合彩”单赌博,每期收得赌资大概几百元钱。当晚收单的是刘世某的妻子吴某珍,刘世某的哥哥刘某合也在旁边帮忙。平时主要是刘世某收单,一个月前刘世某跌伤后,就由刘世某的妻子吴某珍及哥哥刘某合在商店内收单。其每月参赌过4至6次,每月赌资2000元,都输光了。三、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浦北县北通镇中屯村委会公租田队刘世某小卖部内以及北通镇中屯村委会屋面山队60号罗某住宅。2、罗某、刘某合、刘世某、吴某珍、辨认笔录,证明刘某甲就是刘世某、刘某合两人收“香港六合彩”单的上家。四、被告人供述1、刘某甲于2014年11月20日供述,证明其是收“香港六合彩”赌博码单的。“香港六合彩”是香港的一种赌博方式,“六合彩”的赔率是买数的一赔四十,买生肖的一赔十。其是通过下家帮其收单后再由其收取上报上家,其下家共有三人,分别是罗某、刘世某、刘某合,其上家是傅汉锦,绰号“傅二”、“阿东”。傅汉锦是其小舅子。其实际上是在2010年收码单的。其记得2010年初的时候傅汉锦就和其说帮一个“六合彩”庄家收“六合彩”码单可以有提成分成,其答应做,傅汉锦就给了上家的电话号码其,从此其就一直通过电话与上家联系,报码单,但其从未见过其人。为了保险起见,其每次和上家联系结款时,都先将钱打进傅汉锦的银行卡账号,再由傅汉锦与其上家结清。其也是在2010年委托罗某帮收单的,隔了几个月其才委托刘世某帮忙收单,但都是在2010年开始的。2、罗某于2014年11月11日的供述,证明其大概是在2008年开始收“香港六合彩”码单的,至今有6年左右时间了,一年152期,六年大概收了900多期,基本上期期都收,只是收多收少而已,最高的时候收过1000多元一期,平时基本上都是四五百元一期。其一般都是在其家中一楼客厅处写码单,有些村民来其家里报单,也有大部分是通过电话报码单给其。其是用一本牛皮纸笔记本记录当天所报的码单总数,等开码后其再将当日所报来的码单详细码单、金额登记上一本注明有“仓库存货单”的白色登记薄上方便与上家结算。其上家是刘某甲。2008年开始刘某甲就来找其叫其帮其收“六合彩”单,并答应按一百元分成十元的好处给其,盈亏都是刘某甲本人负责。其不清楚其自收“六合彩”码单以来共收取了多少钱的“六合彩”码单金额,按平均每期500元计算,每年共收有七万多元的“六合彩”码单,六年来共计大约收取有三四十万的“六合彩”码单数。刘世某也是帮刘某甲收单的,是和其同一年开始帮刘某甲收单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罗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刘某甲从2011年开始收“六合彩”码单,犯罪数额是估算的;刘某甲是坦白、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2010年初,被告人刘某甲委托被告人罗某与刘世某帮忙收“六合彩”,至2014年10月份,被告人罗某共收取赌资人民币约30万元,刘世某共收取赌资人民币约24万元。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庭审时虽然提出犯罪时间及犯罪数额有出入,但被告人庭审时对罪名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仍可认定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刘某甲从2011年开始收“六合彩”码单的,犯罪数额是估算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采纳。但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刘某甲有坦白及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可告人度较好。关于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有自首情节辩护意见。经查,2014年11月11日,浦北县公安局北通派出所口头传唤罗某并当场将罗某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讯问,不是自动投案,不是自首,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此,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罗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扣押在案的赌资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吕耀光审判员韦海澄人民陪审员周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陆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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