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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刑二终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代万有抢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二终字第00060号原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万有,无业,住湖南省沅江市。2014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6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4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代万有犯抢夺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天刑初字第57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代万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哲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代万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14年8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代万有在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久炫网络会所上网时,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被害人陈某的1台金色苹果5s手机抢走,随后被告人代万有在南门口附近将该手机以3000元的价格销赃给他人。经司法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890元。2014年9月4日,犯罪嫌疑人代万有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汤某甲、汤某乙的证言,受案经过,传唤经过,手机销售单据,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监控录像,被告人代万有的户籍材料、前科材料及供述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代万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代万有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代万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原审判决如下:被告人代万有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上诉人代万有上诉称:其不构成抢夺罪;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代万有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8月20日凌晨3时许,其在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南路久炫网吧上网,坐在其电脑旁边的一男子和其搭讪,叫其和他一起玩英雄联盟游戏,到了11时许,该男子提出借其手机打电话叫外卖为由,将其的苹果5s手机拿走,其于同年4月花5180元购买。其依法辨认出陈某就是抢走其手机的人。2、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天价认鉴字(2014)21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苹果5s手机销售单据,证明陈某被抢的苹果5s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为3890元。3、监控录像,证明上诉人代万有在久炫网吧抢夺手机现场的基本情况。4、上诉人代万有的身份材料、前科材料,证明其的身份情况、刑事责任年龄。代万有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6月29日刑满释放。5、上诉人代万有对上述抢夺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上诉人代万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上诉人代万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上诉人代万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上诉人代万有上诉称:其不构成抢夺罪;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查,上诉人代万有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的犯罪数额、犯罪情节、系累犯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和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均进行了综合评判,量刑适当。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均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华审 判 员  蒋家来代理审判员  赵 喆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