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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中法民一终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洪才与陈国竞相邻通行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洪才,陈国竞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中法民一终字第1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才,男,汉族,1955年7月19日出生,现住兴宁市坭陂镇坊东路*******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国竞,男,汉族,1958年3月20日出生,现住兴宁市坭陂镇宣明村石结路。上诉人李洪才因与被上诉人陈国竞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14)梅兴法坭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1月5日,上诉人李洪才向原审法院提交书面上诉状,并于2015年1月6日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2015年1月8日,李洪才以其与陈国竞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洪���以其与被上诉人陈国竞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洪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李洪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卓军代理审判员  李新红代理审判员  张孟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宏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