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环保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环保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平,农民。2014年6月24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检察院以平坝检公诉刑诉(2014)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初,被告人王某甲向紫云自治县火花乡罗坪村焦洞组村民罗某购买得位于该组纳架坡处的一片马尾松林,后王某甲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工人砍伐了该片林木,并制成2米长的木材。2013年6月18日21时许,王某甲雇请驾驶员韦某将砍伐的木材运输至紫云县城,途经甲村时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查获。2013年6月21日,经紫云自治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涉案木材进行检尺、测算,立木蓄积为12.9529立方米。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辩认、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支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王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初,被告人王某甲向紫云自治县火花乡罗坪村焦洞组村民罗某购买得位于该组纳架坡处的一片马尾松林。被告人王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擅自砍伐了该片林木,并制成2米长的木材。2013年6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雇请驾驶员韦某将砍伐的木材准备运输至紫云县城,在途经甲村时被紫云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紫云自治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被告人王某甲滥伐林木进行检尺、测算,立木蓄积为12.9529立方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开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6月18日晚9时许,接火花派出所所长于以辉电话称,在火花乡甲西村公路边查获一车木材,移交森林派出所处理,经调查后,紫云自治县公案局于2013年6月19日立案侦查。2、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芝平,男,1974年7月17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紫云自治县,所案时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证实2013年6月份,王某甲以2000元的价格向焦洞组村民罗某购买得一片山林,大概有三十棵树,6月14日花了300元请了三个小工砍树,这三个人被告人王某甲不认识,砍了一天砍完,6月18日又请了三个小工装车,费用也是300元,请韦某帮忙运树,当晚九时许,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4、证人韦某证言。证实2013年6月18日,韦某帮助一个姓王的货主运输木材,在火花乡罗坪村焦洞组装车后运到紫云县城,运至火花乡甲西坡时被火花派出所查获,后移交森林派出所处理。5、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3年6月20日,森林派出所民警押运一车木材到仓库堆放,堆放的木材没有被搬动过,也没有流失。6、罗某证言。证实2013年6月份,罗某将自家位于罗坪村焦洞组纳架坡处的一片山林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王某甲先付了1000元的定钱,王某甲将树砍完后,才支付完全部树款。7、被告人王某甲指认笔录及照某证实经被告人王某甲指认,砍伐林木现场位于火花乡罗坪村焦洞组,堆放木材的现场位于紫云自治县松山镇中心村骂柱塘组供销社仓库。8、证人韦某指认笔录及照某证实经韦某指认其帮姓王的货主运树的木材的情况。9、证人罗某指认笔录及照某证实经罗某指认,其出卖山林给王某甲的地点在焦洞组,小地名叫纳架坡。10、鉴定意见及检尺记录。证实经紫云自治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检尺,被告人王某甲滥伐林木237节,材积为8.808立方米,蓄积为12.9529立方米。11、资质证明。证实紫云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系贵州省林业厅颁证,资质等级为丁级,该队的吴翔、张兴忠具有木材检验员技术职称。1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6月19日,森林派出所民警在白石岩乡群联村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13、紫云自治县林业局出示的证明。证实火花乡罗坪村焦洞组被砍伐的松树,位于火花乡罗坪村焦洞组,未有相关人员到该局办理过林木采伐许可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向他人购买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关于被告人王某甲要求从轻判处的辩解,经查,被告人王某甲在侦查期间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其犯罪情节较轻,可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王某甲要求从轻判处的辩解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200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崇光审 判 员 程才祥人民陪审员 张兴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龙嫦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