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一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再拉江.阿合买与李学锋、乌鲁木齐市珍宝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江.阿合买,李学锋,乌鲁木齐市珍宝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302号原告:再拉江.阿合买被告:李学锋被告:乌鲁木齐市珍宝巴士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再拉江·阿合买与被告李学锋、乌鲁木齐市珍宝巴士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再拉江.阿合买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再拉江.阿合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古丽 美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库尔班白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