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梅贞与谭荣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贞,谭荣明,陈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王梅贞,女,1962年11月7日生,汉族,山东塑料实验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谭荣明,男,1959年12月2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陈立军,女,1963年8月1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王梅贞与被执行人谭荣明、陈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的(2014)市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市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振龙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郝雅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