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46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于2014年11月1日被羁押,同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邓宗燎,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O15)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从2014年10月10日开始,被告人李某每日晚上在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社区铁岗西三巷1-1新丰百货旁摆摊,为路人提供淫秽视频转载服务,并从中牟取利润。2014年11月1日22时许,流塘派出所民警巡逻途经该处,发现李某有利用电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遂当即将其抓获归案,并当场缴获其用于传播淫秽物品的台式电脑主机一台,所缴获电脑主机中有涉嫌淫秽视频共计898个。经审验,送审的《香港九龙彩虹村一亲姐妹-46分》等898个视频均属于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 海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叶剑敏(兼)书记员 黄 永 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