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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执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刘景连与济宁市市中区翠欣餐具消毒加工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连,济宁市市中区翠欣餐具消毒加工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2017号申请执行人刘景连。被执行人济宁市市中区翠欣餐具消毒加工中心。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济宁市市中区翠欣餐具消毒加工中心履行了生效法律确定的全部付款义务,本院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肖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褚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