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陈冬君与张建兵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冬君,张建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13号申请人陈冬君。被申请人张建兵。申请人陈冬君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冀E×××××普通低速货车进行查封。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E×××××普通低速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卫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绍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