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陈道火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2013年9月4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15日被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1月19日死亡,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不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审 判 长 孙良挺代理审判员 陈 啸人民陪审员 周昌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杨帅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