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董泽军与刘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泽军,刘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黄泽军被执行人刘建锋(曾用名刘兴建)本院受理的董泽军与刘建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刘建锋应按判决书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泽军货款6250元,并从2013年10月1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付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62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4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生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立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