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胡国发诉鄄城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孙家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发,鄄城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孙家宏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28号原告:胡国发委托代理人:余水被告:鄄城黄河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孙家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发诉被告鄄城黄河工程有限公司、孙家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国发撤回起诉。审判员 鲍作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 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