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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2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起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羊坊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250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起,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上诉人陈起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3334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起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羊坊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羊坊村委会)的行为侵犯了陈起的合法权益;陈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陈起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并立案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陈起以羊坊村委会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羊坊村委会关于陈起不享受村民待遇的决定。陈起所提诉讼请求涉及村民自治事项,故陈起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陈起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印审判员 胡红莲审判员 路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于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