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卢井章与王岩、赵洪波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井章,王岩,赵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保字第6—1号申请人卢井章,男,1946年8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通阳路付家村后杜家桥屯。被申请人王岩,男,1986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太阳沟村后太阳沟屯。被申请人赵洪波,男,1976年1月13日生,住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办事处樊家村西北沟屯。申请人卢井章与被申请人王岩、赵洪波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了诉前保全申请,并申请解除被申请人王岩驾驶的赵洪波所有的肇事车辆吉A0L7**号奇瑞QQ出租车的扣押。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回对被申请人王岩驾驶的赵洪波所有的肇事车辆吉A0L7**号奇瑞QQ出租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晓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