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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尔定格日乐诉被告白二青民间借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尔定格日乐,白二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5号原告尔定格日乐,男,1957年3月2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白二青,男,成年人,汉族,个体工商户。原告尔定格日乐诉被告白二青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尔定格日乐撤回对被告白二青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333元,减半收取6166.5元由原告尔定格日乐负担。审 判 长 格  日  勒审 判 员 王  海  宝人民陪审员 阿木日吉日嘎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苏 道 格 日 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