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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石刚诉马生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刚,马生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民一初字第00268号原告石刚,男,38岁。委托代理人李明河,五家渠市法律事务所工作者。被告马生龙,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住所地:五家渠长征西街318号。原告石刚与被告马生龙、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刚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石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