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薛琴与杨军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琴,杨军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0328号原告:薛琴,居民。被告:杨军升,职工。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薛琴诉被告杨军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恩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琴、被告杨军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琴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并于2014年5月14日出具了借条。后经催要,被告一直拖延不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被告杨军升辩称:借款事实。原先是向藏诚借款,后藏诚讲该借款是薛琴的,所以将打给藏诚的借条收回,另打了借条给薛琴。现经济困难,请求分期分批偿还。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4日,被告杨军升以生意周转为由从案外人藏诚处借款5万元。后藏诚向杨军升披露该借款的真正债权人为原告薛琴,经三人同意,2014年5月14日,杨军升将打给藏诚的借条收回,又另打了借条给薛琴。借条载明“今借到薛琴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借款人杨军升.2014年.5月14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所写借条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杨军升借案外人藏诚5万元,后经杨军升、藏诚、薛琴三人协商,将债权转让给薛琴所有,被告杨军升给原告薛琴出具了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明确。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有权随时催要。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军升欠原告薛琴借款5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杨军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恩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穆巧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