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黄爱与毕润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爱,毕润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97号原告黄爱,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全南县。委托代理人朱育梅,江西全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润春,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全南县。原告黄爱与被告毕润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进行了庭前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毕润春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向原告黄爱支付人民币30000元。如到期未支付则从起诉之日即2014年12月1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钟文华人民陪审员 刘上朋人民陪审员 肖维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