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商初字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徐继荣与夏水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继荣,夏水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522号原告:徐继荣。委托代理人:楼富春。被告:夏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继荣诉被告夏水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继荣于2015年2月9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继荣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继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徐继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剑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黄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