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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文静与张武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静,张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206号原告文静,女,生于1980年1月23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张武,男,生于1972年8月17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文静与被告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文静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静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