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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商)催字第14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庆云东方数控机床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申请公示催告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云东方数控机床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商)催字第14169号申请人庆云东方数控机床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商城大街西侧(山东庆云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希庆,经理。申请人庆云东方数控机床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签发日期为2014年5月15日,票号为31300051/31027527,出票人为北京首钢中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曹妃甸检修分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支付行为杭州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庆云东方数控机床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岑 翀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叶衍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