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商)催字第14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庆云东方数控机床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申请公示催告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云东方数控机床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商)催字第14169号申请人庆云东方数控机床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商城大街西侧(山东庆云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希庆,经理。申请人庆云东方数控机床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签发日期为2014年5月15日,票号为31300051/31027527,出票人为北京首钢中冶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北京首钢机电有限公司曹妃甸检修分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支付行为杭州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庆云东方数控机床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岑 翀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叶衍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