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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廖恩义与黄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恩义,黄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543号原告廖恩义,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韩永光,金堂县淮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杰,男,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身份证号码。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佛山路西二段101号1-2楼。代表人朱晖,经理。委托代理人舒钢,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恩义诉被告黄杰、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恩义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恩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恩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元,由原告廖恩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正权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朱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