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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中商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房克华、黄红林等与郑娟、汤峰文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克华,黄红林,姜静,陈巧英,郑娟,汤峰文,林赛容,郑明,汤文长,姜堰锦江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郑孝强,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陆韶华,泰州市融信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中商初字第00124号原告房克华,男,1954年2月28日生,汉族。原告黄红林,男,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原告姜静,女,1979年2月23日生,汉族。原告陈巧英,女,1954年10月9日生,汉族。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缪华(特别授权),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娟,女,1970年8月14日生,汉族。被告汤峰文,男,1982年8月19日生,汉族。被告林赛容,1970年7月14日生,汉族。被告郑明,1973年4月9日生,汉族。被告汤文长,男,1972年9月18日生,汉族。被告姜堰锦江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罗塘西路以南328国道以东。法定代表人汤文长,董事长。被告郑孝强,男,1968年12月2日生,汉族。被告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振兴北路10号。负责人张强。被告陆韶华,男,1967年12月10日,汉族。第三人泰州市融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东郊乡斜桥村红星组136号。法定代表人姜兰玲,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克华、黄红林、姜静、陈巧英与被告郑娟、汤峰文、林赛容、郑明、汤文长、姜堰锦江商贸城发展有限公司、郑孝强、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陆韶华、第三人泰州市融信担保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克华、黄红林、姜静、陈巧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房克华、黄红林、姜静、陈巧英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克华、黄红林、姜静、陈巧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52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37260元由原告房克华、黄红林、姜静、陈巧英负担。审 判 长  钱 晖代理审判员  周红梅人民陪审员  梁文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文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