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马胜利与郭晓龙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胜利,郭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067-1号申请人马胜利。被申请人郭晓龙。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鹿民诉前保全字第000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郭晓龙驾驶的冀A×××××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10万元)。现因被申请人郭晓龙法院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郭晓龙驾驶的冀A×××××号重型普通货车的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郭晓龙驾驶的冀A×××××号重型普通货车的扣押。审判员 王会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