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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二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好龙、吕俊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好龙,吕俊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446号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周焕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艳忠,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董好龙,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吕俊英,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好龙、吕俊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俊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