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二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好龙、吕俊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好龙,吕俊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446号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周焕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艳忠,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董好龙,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吕俊英,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好龙、吕俊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俊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