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迎民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方军与丁腾、汪亮伍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军,丁腾,汪亮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099号申请人方军,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华中西路。被申请人丁腾,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枞阳县。被申请人汪亮伍,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枞阳县。申请人方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丁腾、汪亮伍价值3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方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丁腾、汪亮伍银行存款30万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 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汪大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