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918号原告任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姚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任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重阳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某、被告姚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某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2014年3月5日,我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一般。因原告一直在外打工,早出晚归,为了家庭尽心尽力,而被告对家中大小事务漠不关心,更不做家务。婚后不久,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离家出走。为此事,原告及其父母多次找被告谈话,望被告守心与原告好好生活,但被告不以为然,反而在家开始对原告表现冷漠,双方无法正常沟通。被告的行为已使原告的身心疲惫,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在婚前,被告及其父母以结婚为由向原告索要金戒指一枚(价值1180元)、彩礼72200元,同时婚后我们向外借款50000元。综上,被告的婚后行为使原告对被告彻底失去信心。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依法解除婚姻关系;要求被告返还原告金戒指一枚(价值1180元)及原告彩礼72200元;要求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2500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姚某某未做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陈述我们登记结婚以及未生育子女的情况属实。但婚后我们只是偶尔发生争吵,多因家庭琐事引发,并没有大的矛盾。我外出打工是为了家庭生活,并不是干别的事情。婚前原告给我买金戒指一枚属实,但彩礼大概是50000元。对原告主张的外债50000元我不清楚。综上,我们重新组合一个家庭不容易,我不希望再拆散一个家庭。现我们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我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5日,原、被告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同年3月5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婚前,原告抚育一子,现年15岁,被告抚育一女,现年16岁。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为了养育子女和处理家庭事务偶有矛盾发生,但事后双方仍能和好共同生活。现原告认为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在未与原告协商的同意下私自离家外出打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依法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返还原告金戒指一枚(价值1180元)、返还彩礼72200元,承担夫妻共同债务25000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原、被告的当庭陈述;2、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相互理解、宽容、和睦相处、共同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本案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亦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偶尔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时有不睦,但事后均能相互理解,和好生活,双方共同抚养教育子女。本院认为,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期间,只要豁达谦让,正视婚姻家庭现实,以真诚的态度积极消除影响夫妻感情的不利因素,多为对方及子女考虑,主动沟通协商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相互信任,相互关爱,多一些理解,少一些理由,多一些信赖,少一些猜疑,夫妻能够和合如初,恢复以往的感情。好日子就应该好好的过,居家过日子才是硬道理。为此,对于原、被告的婚姻问题,本院从维护家庭、社会稳定、子女成长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同时也为了给原、被告一次继续和好的机会,有充分的时间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问题,自我反省慎重考虑后再对婚姻问题作出决定。因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及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某某要求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任某某负担,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重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