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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临商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周永国与孙明鲁、唐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国,孙明鲁,唐霞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临商初字第5号原告周永国。被告孙明鲁。被告唐霞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国与被告孙明鲁、唐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永国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永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周永国负担。审判员 郑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郑涵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