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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沈华英与何金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24号原告沈华英。委托代理人李志文。委托代理人金林,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何金云。委托代理人黄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诉称:2014年9月6日11时25分许,被告何金云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大田往大桥方向行驶,途经大田至大桥公路东郊乡大桥村十四组地段时,与原告沈华英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当日被送往湘乡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花去医疗费20947.75元。同年9月19日,湘乡市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金云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沈华英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的伤经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建议出院后转门诊休息治疗6个月,门诊医药费10000元左右,取内固定费5000元左右。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7697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何金云辩称:我经济能力有限,希望与原告协商调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6日11时25分许,被告何金云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大田往大桥方向行驶,途经大田至大桥公路东郊乡大桥村十四组地段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原告沈华英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原告沈华英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9月19日,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L201400181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金云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沈华英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沈华英即被送入湘乡市人民医院救治住院治疗14天,花去医药费20947.75元。2014年12月25日,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作出(2014)法鉴字第10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沈华英的损伤为十级残,建议出院后转门诊治疗休息6个月左右,其门诊医药费在10000元左右,取内固定费5000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何金云赔偿原告沈华英27000元(订定于2015年2月16日赔偿7000元,2015年8月1日之前赔偿20000元,被告何金云之子何亮已对该27000元赔偿款提供执行担保)。二、原告沈华英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被告何金云放弃反诉权利。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6.21元,原告沈华英自愿负担。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刘桂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尹 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