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定祥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永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于甘肃省XX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2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永登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顾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4年10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ACE3**的小型普通客车前往秦川镇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0.35mg/100ml,属醉酒驾车。公诉机关以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等证据支持指控,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未提出异议,并有王某某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提取血样登记表,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对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证人张应福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5年3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火东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时彦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