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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岳彬彬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彬彬,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1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彬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董事长。上诉人岳彬彬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7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事故发生地点在郑州航空港区,依照惯例,港区发生的民事案件,应当由成立航空港区前案发地原属辖区人民法院管辖。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书面告知交通事故地点“原系新郑辖区”,因此侵权行为地新郑市法院依法享有本案的管辖权。二、本案原告受伤导致高位截瘫,家庭特别困难,从照顾弱势群体出发,应由新郑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新郑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位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由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目前没有受理民事案件,因此发生在原辖区内的民事案件仍由原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故地点属于原新郑辖区,没有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地属于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辖区,因此原审认定事故发生地在中牟县人民法院辖区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请求裁定本案由新郑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77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