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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民一初字第0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柳某甲与柳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甲,柳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元民一初字第01248号原告柳某甲。被告柳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甲与被告柳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柳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景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