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民一初字第0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柳某甲与柳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甲,柳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元民一初字第01248号原告柳某甲。被告柳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甲与被告柳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甲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柳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景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