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陈道贵与陈再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贵,陈再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375号原告陈道贵,男,193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重庆市梁平县,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陈再良,女,195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重庆市梁平县,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王裕江,重庆市万州区分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道贵与被告陈再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道贵撤回对被告陈再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陈道贵负担。审判员 吕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谭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