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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鲁国桥与被执行人杨晓峰劳务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鲁国桥;杨晓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鲁国桥,男,生于1961年12月8日,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小学文化,无业。被执行人杨晓峰,男,生于1969年9月16日,汉族,四川省仁寿县凤陵乡天星村**村民。申请执行人鲁国桥与被执行人杨晓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9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鲁国桥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杨晓峰的银行存款20555元(其中:劳务费20000元、诉讼费350元、申请执行费205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徐发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闫好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