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楼瑞华与楼锦华承揽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楼瑞华,楼锦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申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楼瑞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楼锦华。委托代理人:陶旭明,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佳豪,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楼瑞华因与被申请人楼锦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浙金商终字第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楼瑞华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施工的外墙粉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已经鉴定确定,损失的数额亦明确。原审以涉案别墅外墙装饰涂料工程未进行返工、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造成损失、本案争议无需通过鉴定予以认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错误。因此,楼瑞华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依法对本案再审。被申请人楼锦华提交意见称:涉案外墙粉刷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问题已经在(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36号案件中得到了解决,在该案中,法院驳回了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支付剩余5万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已经承担了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申请人提出的房屋漏水问题,与外墙粉刷没有关系,外墙有裂痕也不一定是涂料的关系。而关于色差则可能是风吹雨打等自然因素引起,况且鉴定时工程已完工两年,评估的损失系工程重置的成本,不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综上,请求驳回楼瑞华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工程质量问题,(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36号判决已经依法减少了楼瑞华应付的工程款。而且在本案中,楼瑞华并未对别墅外墙装饰涂料工程进行返工,亦未能证明其存在何种损失,原审据此认为楼瑞华要求赔偿返工费用和鉴定费用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楼瑞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楼瑞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梁 立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