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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郑春涛与刘祥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春涛,刘祥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保字第00101号申请人郑春涛,男,汉族,1981年3月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刘祥佳,男,汉族,1980年9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郑春涛与被申请人刘祥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郑春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祥佳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以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某路某某号某幢某某号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刘祥佳价值2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郑春涛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某路某某号某幢某某号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毛欣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