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708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9日以双方和解并已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晓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匡姗姗 来源:百度“”